(2017)苏06民终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如皋复旦医院与朱锡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锡章,如皋复旦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民终2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锡章,男,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仪征市,现住如皋市。委托���讼代理人:石海燕,江苏奔月(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如皋复旦医院,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刘继平,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军,男,该医院常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斌,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朱锡章因与被上诉人如皋复旦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锡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如皋复旦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案涉借款非单纯的民间借贷关系。本人与如皋复旦医院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案涉款项实际系如皋复旦医院向本人发放的工资���从借条载明的“代扣个人所得税”也可以看出案涉款项实系工资。2.本人与如皋复旦医院之间无借贷合意。一审认定本人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错误。3.案涉款项无法定返还事由。本人工作兢兢业业,无任何过错。本人离职系因如皋复旦医院未及时发放工资、绩效考核奖金等所致,劳动合同未能履行完毕的原因在于如皋复旦医院,其应当按照合同免除本人的返还义务。4.本人就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已经进入再审程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本人主张了履约奖,而合同约定履约奖可抵扣借款。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待劳动争议再审案件结束后再行处理。如皋复旦医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关于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的问题,听从二审法院程序上的安排。如皋复旦医院向一审法院起诉���求:1.判令朱锡章归还借款262781.79元。2.判令朱锡章赔偿以262781.79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5日离职之日起至本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3.诉讼费用由朱锡章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11月,如皋复旦医院作为用人单位聘用朱锡章在其单位工作。2011年1月30日,朱锡章向如皋复旦医院借款32781.79元,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款借据今借到如皋眼科医院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代扣个人所得税7218.21元,税后金额32781.79元)注:待履行合同约定服务期满后,按合同约定一次性结算。借款人朱锡章2011年1月30日”。2012年1月25日,朱锡章向如皋复旦医院借款4万元,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款借据今借到如皋眼科医院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注:待履行合同约定服务期满后,按合同约定一次性结算履约奖金时归还。此据借款人朱锡章2012年1月25日审批人意见:同意刘继平元.5”。2013年2月3日,朱锡章向如皋复旦医院借款5万元,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款借据今借到如皋复旦医院(原如皋眼科医院)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注:待履行合同约定服务期满后,按合同约定一次性结算履约奖金时归还。此据,借款人朱锡章2013年2月3日”。2013年8月23日,朱锡章向如皋复旦医院借款2万元。所填写的借款单中,借款单位:如皋复旦医院,借款理由:借款。借款数额:贰万元整。借款人处,朱锡章签名。2013年10月25日,朱锡章向如皋复旦医院借款2万元,所填写的借款单,内容与8月23日一致。2013年5月8日朱锡章向如皋复旦医院借款10万元,借款理由为:汽车补贴。另括号中注写“2014年5月8日合同期满,此借据转为收据,个人所得税自负”。2013年10月31日,朱锡章向如皋复旦医院提出辞职申请。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3月14日,朱锡章未到如皋复旦医院上班。如皋复旦医院于2015年3月20日发短信给朱锡章,通知朱锡章于3月21日到如皋复旦医院归还相关借款。但朱锡章一直未予偿还。另查:2010年4月19日,如皋复旦医院、朱锡章签订“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从2010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朱锡章在履约服务期满时,如皋复旦医院将一次性给朱锡章履约奖金46万元。2014年4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自2014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止,合同履行完毕,免除如皋复旦医院借据。2012年5月14日,如皋复旦医院名称由“如皋眼科医院”变更为“如皋同仁医院”。2012年10月25日,“如皋同仁医院”名称变更为“如皋复旦医院”。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朱锡章���如皋复旦医院借款时,出具了借据,双方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虽然有的借据中,写有“待履约合同约定服务期满后,按合同约定一次性结算履约奖金时归还”,“合同期满,此借据转为收据,个人所得自负”的字样,但上述两句话不能改变当时双方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这一性质,只是说明在聘用合同结束发放奖金时可以冲抵。现朱锡章未能按合同约定,服务到期满之日,无以奖金冲抵借款之情形发生。故如皋复旦医院向朱锡章主张偿还借款,应予支持。因借款未约定还款日期,因此,利息的计算从如皋复旦医院向朱锡章发出短信,催要借款之日起计算。关于利率,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又未约定逾期利率,因此法院酌情确定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据此,一审判决:朱锡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如皋复旦医院借款262781.79元及利息(以262781.7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3月22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等。二审中,朱锡章向本院提交了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提供的银行卡流水记录、会议录音资料、短信记录,以证明如皋复旦医院未按时、足额发放合同约定的工资和绩效奖金。此外,如皋复旦医院擅自取消对朱锡章的绩效考核,变更朱锡章的工作地点,未按约计算手术费和考核。朱锡章辞职系因如皋复旦医院的违约行为所致,应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借款应当折抵履约奖。朱锡章另提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短信平台向其发送的短信通知,以证明其就劳动争议案件已经申请再审,本案的处理结果以另案处理为依据,应当中止审理。如皋复旦医院质证认为:1.朱锡章提交的银行卡流水记录等证据,在双方劳动争议案件中已经充分质证。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与劳动争议系不同法律关系,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2.对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短信平台发送的短信,短信内容为申请再审案件进入释明程序,并不等同于再审案件已经立案。本案无中止的必要。本院认证意见:1.朱锡章关于如皋复旦医院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主张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已有详细陈述,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该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2.朱锡章就劳动争议案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尚未正式立案。该证据亦不能达到朱锡章的证明目的。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朱锡章、如皋复旦医院确认双方劳动争议通过仲裁、诉讼程序已经处理完毕。朱锡章确认案涉六笔借款的性质为履约奖,如皋复旦医院确认如朱锡章正常履约,应向其支付46万元履约奖。双方2014年4月1日签订的聘用��同书第十条第三项约定,“乙方(朱锡章)严重违反甲方(如皋复旦医院)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此合同履行完毕,免除原有借款”。本院认为,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受保护。朱锡章与如皋复旦医院之间虽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争议在仲裁、诉讼程序中已经处理完毕,即双方劳资纠纷已有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已经清楚。朱锡章在如皋复旦医院工作期间,共向如皋复旦医院借款262781.79元,朱锡章对此不予否认,但认为借款应与履约奖相抵扣。而按照双方聘用合同书约定,此合同履行完毕,免除原有借款。聘用合同书约定的劳动服务期为2014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朱锡章现已从如皋复旦医院辞职,显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朱锡章认为如皋复旦医��存在违约行为,应视为聘用合同书已经履行完毕,但合同就此并无约定,且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与合同履行完毕属于不同概念,并不影响朱锡章服务期未满、免除原有借款条件未成就的事实。如皋复旦医院据此向朱锡章主张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并无不当。朱锡章另主张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但本案并不存在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其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依据。综上,朱锡章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70元,由朱锡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戴志霞审判员 陈 卓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