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15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官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官敏,苏莲芳,朱善勤,王敏华,华泽明,王正林,王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5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007757320399。法定代表人周章法。被执行人叶官敏,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苏莲芳,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朱善勤,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敏华,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华泽明,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正林,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敏清,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浙1121民初4530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官敏、苏莲芳、朱善勤、王敏华、华泽明、王正林、王敏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青田县瓯南街道上岸村有土地征收补偿款。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叶官敏、朱善勤、王敏华、王正林、王敏清在青田县瓯南街道上岸村全部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二、扣留王如松在青田县瓯南街道上岸村土地征收补偿款中应由王敏清、王敏华、王正林继承的部分款项(占全部补偿款项的7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继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邹 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