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卞春东、刘广新、张金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广新,卞春东,张金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365号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军,男,汉族,1975年02月10日生,支行长,住柳河县柳河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广新,男,195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被告:卞春东,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被告:张金莉,女,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广新、卞春东、张金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无三被告明确地址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三被告承担。审判员 戴洪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