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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单华乔犯受贿罪一案刑事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08刑申19号单华乔:你因犯受贿罪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涟刑初字第0490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苏08刑终188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诉称:生效判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你无罪。事实与理由:1、你的供述是被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相关证人证言也是被威逼、恐吓所形成,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依法应予以排除;2、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你虽收受邓红、姚灵君、蒋同国、常冬梅、吕建、徐亮六人财物,但并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为其谋利,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符善东行贿的2万元,是请你帮忙办事的活动费用,并不是给你的好处费,该2万元也确实用于请有关领导吃饭、送礼。对另一笔5万元,是作为联防费给派出所的,并不是给你个人的,即使是给你的,在纪委审查前已经返还符善东,故该两笔不属于受贿;3、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你提出对菲亚特轿车价格及房正泰为你家里所打衣柜、桌子人工费进行评估未获准许,剥夺了你的辩护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关于你称你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不应采信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在纪委审查期间,供述了受贿事实,在侦查机关多次讯问笔录中,仍然作出有罪供述并明确表示在讯问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诱供行为,故你提出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诱供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关证人在侦查阶段及之后核证时,均陈述为谋利事项而行贿的事实,故证人证言具有合法性。关于你称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你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的申诉理由。受贿罪保护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及你的供述,均证实你在收受财物后为他人请托事项提供帮助,利用权力与其他利益相互交换,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对符善东行贿2万元事实,你提出将该2万元用于请客吃饭、送礼,缺乏依据。对第二笔5万元事实,根据你自己供述“是在符善东被纪委审查后,才叫孙衡退款的”,与相关证人证言可以互相印证,并非主动退款,故该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称一、二审程序违法,对你提出评估申请未予准许的申诉理由。经查,根据房正泰证言及你的供述,你赠与房正泰汽车的事实与收受房正泰财物之间并无关联,故原审未予准许并无不当。综上,你所提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