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行赔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彭桂兰与开封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桂兰,开封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11行赔初10号原告彭桂兰,女,汉族,1931年2月10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委托代理人胡雪峰,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封市城乡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00554208196H。住所地开封市集英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泗,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嘉然,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彭桂兰诉被告开封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桂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桂兰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城乡规划局的起诉。审 判 长 黄卫勇人民陪审员 刘景国人民陪审员 李长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