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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刑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明华非法侵入住宅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华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刑终104号原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明华,男,1972年4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明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川11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明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明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明华服从一审判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明华撤回上诉。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审 判 员  李霞代理审判员  罗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