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傅国俊与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国俊,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5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傅国俊,男,汉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33号。法定代表人:王亚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国俊与被执行人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已将涉案房产转移至申请执行人傅国俊名下,至此,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