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志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初2270号原告:苏志防,男,汉族,1972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耿继广、董云,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原告苏志防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苏志防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志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志防负担。审判员 聂建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