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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霞浦县隆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郭大红,施纯挺,王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城关龙首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857544189B。负责人黄榕芳,行长。被执行人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盐田乡工业集中点7号,组织机构代码67400726-8。法定代表人郭大红。被执行人福建省霞浦县隆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牙城镇龙祥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7536041-5。法定代表人林萍。被执行人郭大红,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施纯挺,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王羽,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贝斯特纺织皮革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霞浦县隆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郭大红、施纯挺、王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2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依申请立案执行。为了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213号裁决书由霞浦县人民法院执行。霞浦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叶益先审判员  张宗务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