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昌明与张义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明,张义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437号原告:王昌明,男,1965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杰,贵州知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义松,男,1991年10月10日生,住贵州省瓮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36号中国华融大厦(原金元大厦)8层。主要负责人:张小春,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艳,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昌明与被告张义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6.00元,减半收取1048.00元,由原告王昌明负担。审判员 吴家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