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1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石荣岩与王绪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荣岩,王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荣岩,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绪彬,男,1980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石荣岩与被执行人王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8726号民事判决书:王绪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石荣岩借款33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王绪彬负担。因被执行人王绪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石荣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第一查封人处置房产后进行分配,本案应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第一查封人处置房产后进行分配,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82执123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审 判 长 范昱晖审 判 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徐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