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4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朱斌与彭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斌,彭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162号原告朱斌,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彭咪,女,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斌诉被告彭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斌负担。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