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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4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朱斌与彭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斌,彭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162号原告朱斌,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彭咪,女,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斌诉被告彭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斌负担。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