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叶俊生与朱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俊生,朱吉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7民初1619号原告:叶俊生,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持,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新发,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吉成,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壮族,农民,广西横县人,住广西横县。原告叶俊生与被告朱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俊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吉成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俊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0元(暂定数,请求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计算方法:以货款5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货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28日,被告在广东省雷州市承包土地种植西瓜时,到原告在客路镇育才路64号经营的农资店购买了价值8320元的农资。购货时,因携带资金不足,被告仅支付了3220元货款,其余货款5100元要求先赊账,待其过后新购其他农资时再一起结账。当日,被告出具了一张欠据。但时至今日,一直未结账。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现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朱吉成未作答辩,亦无证据提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农药欠款5100元未付款。为此,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欠据》的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51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依法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原告起诉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期限,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朱吉成支付原告叶俊生货款5100元。二、被二、被告朱吉成支付原告叶俊生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5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5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上述付款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吉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桂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