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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建胜与赵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胜,赵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3494号原告:王建胜,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赵智伟,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王建胜诉被告赵智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成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