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建胜与赵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胜,赵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3494号原告:王建胜,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赵智伟,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王建胜诉被告赵智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成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