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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行人赵建国与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国,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建国,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赵翰,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建国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文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