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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边中华诉被告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中华,祁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688号原告:边中华,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河间市人,个体经营者,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祁龙,男,汉族,45岁,个体经营者,现住延长县。原告边中华诉被告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边中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边中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边中华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边中华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姚倩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庞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