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玉平与陕西金晟达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平,陕西金晟达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284号原告李玉平,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陕西金晟达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平与被告陕西金晟达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玉平负担。审 判 长 戴小妹人民陪审员 邓少峰人民陪审员 魏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