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陕西九洲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与郑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九洲电子开发有限公司,郑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50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九洲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82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慧,女,土家族,1983年1月29日出生,西安市。申请执行人陕西九洲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4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郑慧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九洲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郑慧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草场坡甲字50号九州花园住宅项目第3幢1单元6层10602号房屋(合同登记号:Y10022103;预售证号:2008028)一套。因处置该房产周期较长,本院作出(2016)陕0113执2012之一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执行程序。嗣后,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恢复该案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郑慧已支付完毕本案案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郑慧(身份证号:)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草场坡甲字50号九州花园住宅项目第3幢1单元6层10602号房屋(合同登记号:Y10022103;预售证号:2008028)的查封。二、本院(2017)陕0113执恢50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彩乐打印:扈艳红校对:冯彩乐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