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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刘四祥、陈达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刘四祥,陈达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508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场所天津市和平区南市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天汇广场3号楼。负责人:司磊,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会杰,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四祥,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陈达弟,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刘四祥,陈达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30元、保全费1360元,由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