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葛金明与被告任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金明,任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269号原告:葛金明,男,汉族。被告:任建伟,男,汉族。原告葛金明与被告任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葛金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葛金明负担。审判员 乔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娇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