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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葛金明与被告任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金明,任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269号原告:葛金明,男,汉族。被告:任建伟,男,汉族。原告葛金明与被告任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葛金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葛金明负担。审判员  乔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娇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