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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24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于有安与被执行人大连盛东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有安,大连盛东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24执63号申请执行人于有安,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辽宁省长海县小长山乡复兴村丁家沟101号。被执行人大连盛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E区64号。法定代表人白光礼,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有安与被执行人大连盛东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有安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24执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然审判员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