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126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继军与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军,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1264号之四原告:刘继军,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巍,天津普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彬,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生(系父女关系),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二钢绳厂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刘继军与被告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刘继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继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362元,合计689.5元,由原告刘继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姗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