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孟家社区小孟村民领导小组与杨希东、辛玲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孟家社区小孟村民领导小组,杨希东,辛玲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779号原告: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孟家社区小孟村民领导小组,住所地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孟家社区小孟村。负责人:孟学强,胡家街道办事处孟家社区小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升,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希东,男,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辛玲玲,女,198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原告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孟家社区小孟村民领导小组与被告杨希东、辛玲玲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辛玲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辛玲玲的起诉。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