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03执恢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恢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光源路333号,组织机构代码:77419292-3。法定代表人:李浩,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泰国工业园复元五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75544735X。法定代表人:关成善,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3执恢202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1×××82账户内存款美元3832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依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