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吉叶、郑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吉叶,郑静,东营市纬通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东营市运通工贸有限公司,郑文光,周素美,张广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赵吉叶,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嘉祥轮胎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郑静,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被执行人:东营市纬通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燕山路362号。法定代表人郑文光,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运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燕山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周素美,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文光,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纬通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址。被执行人:周素美,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运通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址。被执行人:张广滨,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营市纬通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址。本院在执行赵吉叶与郑静、东营市纬通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东营市运通工贸有限公司、郑文光、周素美、张广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及利息损失等共计2019902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郑静、东营市纬通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东营市运通工贸有限公司、郑文光、周素美、张广滨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提取被执行人东营市运通工贸有限公司在中石化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胜利分公司的142983.36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清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