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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光磊、王玲侠等与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磊,王玲侠,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4071号原告:李光磊,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蒙城县,原告:王玲侠,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址同上,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98667570G。表人:高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李光磊、王玲侠诉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扣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光磊、王玲侠、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光磊、王玲侠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0220元并限期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蒙城县××××新区开发建设“宝业.梦蝶绿苑”生活住宅小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的义务,支付了房价款511000元。合同约定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前交付房屋,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同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但直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求!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宝业公司不存在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宝业公司已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即:是由于被告的原因而未取得产权证。何况原告是按揭付款。而且,《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实施。不动产登记有房产部门调整为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并设立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登记机关的变更、系统更新、信息转换等过渡期,势必造成了产权登记的延迟,是业主未能取得产权证的原因。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予驳回。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约定了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185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李光磊、王玲侠支付违约金1022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