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与王相文、王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王相文,王秀明,王本俭,王承华,毕小怡,毕新明,周秀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928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住所地荣成市东山街道办干占村。主要负责人:王敬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贤辉,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相文: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王秀明,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王本俭,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王承华,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毕小怡,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毕新明,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周秀芳,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与被告王相文、王秀明、王本俭、王承华、毕小怡、毕新明、周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陈祥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绍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