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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洋与吕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洋,吕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3194号原告:杨洋,女,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吕露,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杨洋与被告吕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杨洋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洋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洋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洋负担。审 判 长  钟宇斌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圣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