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洋与吕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洋,吕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3194号原告:杨洋,女,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吕露,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杨洋与被告吕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杨洋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洋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洋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洋负担。审 判 长 钟宇斌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圣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