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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云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刑初148号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云,男,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泉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临泉县看守所。辩护人齐保宽,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于以临检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犯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及辩护人齐保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云和其妻子黄某利用自己经营的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光明路春晖宾馆,长期容留齐某1、柴某某、陈某1(2000年6月23日出生)秦某某等十余名卖淫妇女在春晖宾馆卖淫,并采取“外卖”的方式驾车送卖淫妇女到嫖客住宿的宾馆房间卖淫。黄某负责接待,安排春晖宾馆内的嫖客,张云负责外卖的方式驾驶汽车接送卖淫妇女到嫖客住宿的宾馆房间卖淫。卖淫妇女在春晖宾馆每次卖淫价格为150、200、300元不等。在其他宾馆每次卖淫的价格为200、300、400、1000元不等。张云、黄某和卖淫妇女之间按照卖淫的价格三七分成,并为卖淫妇女提供卖淫使用的湿巾和安全套。2016年6月22日晚上,李某3、李某4、李某1、李某2、潘某到春晖宾馆嫖娼,黄某负责接待,黄某叫来多名卖淫妇女,李某4、李某1、李某2、潘某共同嫖了柴某某,李某3嫖了另外一个卖淫妇女。2016年6月24日晚上,亓某到春晖宾馆嫖娼,和卖淫女柴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16年7月1日在临泉县城关镇伊斯兰堡宾馆,亓某通过电话到春晖宾馆,让卖淫妇女柴某某到伊斯兰堡提供卖淫服务,随后柴某某被安排到伊斯兰堡卖淫。2016年7月7日在临泉县城关镇伊斯兰堡,亓某打电话到春晖宾馆,让卖淫妇女柴某某和另外一个卖淫妇女分别到伊斯兰堡提供卖淫服务。2016年7月10在临泉县县城聚豪宾馆提供卖淫服务,亓某打电话到春晖宾馆,让卖淫妇女到聚豪宾馆提供卖淫服务,随后柴某某被安排到聚豪宾馆卖淫。2016年7月7日晚,在临泉县皇冠大酒店,朱某、明某、战某打电话到春晖宾馆要三名卖淫妇女,后张云开车送柴某某及另外二个卖淫妇女皇冠大酒店卖淫。2016年7月9日晚上,柴某1、何某1、安某、卢某到春晖宾馆寻求性服务并当场支付嫖资2400元,黄某安排了四名卖淫妇女,后张云开车送卖淫妇女陈某1等四名卖淫妇女到白金汉爵宾馆供该四人嫖娼。2016年7月10日晚,黄某安排陈某1去卖淫,张云开车带陈某1到临泉县御花园大酒店卖淫。陈某1卖淫结束后,张云开车带陈某1、齐某1、柴某某及另外一名卖淫妇女到临泉县月澜栅宾馆。在月澜栅宾馆住宿的庞某拨打电话147××××3939寻求性服务,张云将车上的一名卖淫妇女送到月澜栅宾馆提供卖淫服务。临泉县政务新区皇家一号KTV的王某(已判)自2015年起,多次向春晖宾馆介绍嫖客,电话联系张云,让张云送卖淫妇女到嫖客所在的宾馆卖淫。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材料及鉴定意见。据此认为,被告人张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云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应当以容留卖淫罪定罪处罚;且公诉机关指控的亓某、朱某通过春晖宾馆联系嫖客的事实不当,卖淫妇女是嫖客自己联系的;同时表示没有给皇家一号KTV送过小姐。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云和其妻子黄某利用自己经营的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光明路春晖宾馆,长期容留齐某1、柴某某、陈某1(2000年6月23日出生)、秦某某等多名卖淫妇女在春晖宾馆卖淫,并采取“外卖”的方式驾车送卖淫妇女到嫖客住宿的宾馆房间卖淫。黄某负责接待、安排春晖宾馆内的嫖客,张云则驾驶汽车接送卖淫妇女至相关宾馆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妇女在不同宾馆的卖淫价格不等。张云与卖淫妇女之间按照卖淫的价格三七分成,并为卖淫妇女提供卖淫使用的湿巾和安全套。2016年6月22日晚上,李某3、李某4、李某1、李某2、潘某到春晖宾馆嫖娼,黄某负责接待,黄某叫来多名卖淫妇女,李某4、李某1、李某2、潘某四人与柴某某发送性关系。李某3与另外一个卖淫妇女发送性关系。2016年6月24日晚上,亓某到春晖宾馆嫖娼,和柴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16年7月7日,亓某联系柴某某在伊斯兰堡从事卖淫活动,并经柴某某介绍,通过春晖宾馆联系卖淫妇女(甜某)到伊斯兰堡卖淫。2016年7月7日晚,朱某、明某等人临泉县皇冠大酒店住宿,期间,朱某联系果某要三名卖淫妇女,后张云开车送三名卖淫妇女皇冠大酒店卖淫,期间因明者对卖淫妇女不满意,后予以更换一名卖淫女为明者提供性服务。2016年7月9日晚上,柴某1、何某1、安某、卢某到春晖宾馆寻求性服务并当场支付嫖资2400元,由黄某安排,张云开车送四名卖淫妇女陈某1等四名卖淫妇女到白金汉爵宾馆供该四人嫖娼。2016年7月10日晚,黄某安排陈某1去卖淫,张云开车带陈某1到临泉县御花园大酒店卖淫。期间,住宿在临泉县月澜栅宾馆的庞某拨打电话,寻求性服务。张云开车带陈某1、齐某1、柴某某及另外一名卖淫妇女到月澜栅宾馆。张云将车上的一名卖淫妇女送到月澜栅宾馆提供卖淫服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予以确认:(1)物证、书证(1)物证张云驾驶的车辆、手机信息、春晖旅馆内部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该案受案、立案情况。(3)户籍证明载明本案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情况。(4)前科证明载明被告人张云无违法犯罪记录。(5)到案经过载明临泉县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7月10日将被告人张云抓获。(6)情况说明载明暂时未找到卖淫妇女齐某1、陈某1、祡某某、秦某某。(7)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载明临泉县公安局对张云车辆及手机两部、避孕套11个予以扣押。(8)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临泉县公安局对齐某2、柴某2、陈某2、秦某因卖淫行为予以行政拘留。(9)张云手机通话记录载明被告人张云与相关卖淫妇女及嫖客的通话情况。(10)微信转账记录载明柴某2通过微信转账转给“不念则忘”五次。(二)证人证言1、祡某某证言称我认识临泉县城关镇春晖旅馆的老板,有人嫖娼就给我打电话。每次都是他开车带着我们直接到宾馆,到宾馆附近他给两个避孕套。卖淫结束后,我们到车上嫖资按三七分成。2016年6月21日凌晨,老板开车带我和梦某,还有一个卖淫妇女,到都市印象宾馆,有好几个嫖客,我在一个房间了卖淫了,付给我300元。2016年6月24日晚上,一个叫快(亓某)的到春晖宾馆嫖娼,我服务的,然后留了我的微信号。7月1日,给我发微信让我到伊斯兰堡705房间,7月7日给我发微信让我到伊斯兰堡323房间。他让我找个好看的,我就把甜某的照片给他,让他直接打店里的电话。一会老板娘让甜某去伊斯兰堡323房间。2016年7月9日这几个嫖客就点了小慧、小婷、燕子、潇潇,嫖客直接用微信转账2400元给老板娘,老板张云把他们四个接走。2016年7月10日,老板带着我们到御花园,给慧某一个避孕套就上楼了。离开御花园去德福源宾馆,让我和果某去服务,我和果某不去。他就让副驾驶的那个女孩去了。老板和她一块下去的,没多久就回来了。离开德福园就去了月澜栅宾馆,老板和那个女孩一块上去。在皇家一号KTV上班的燕子给春晖旅馆介绍过嫖客,如果在KTV唱歌的人需要小姐,就给老板打电话,老板开车带我们去几个。记得最后一次,是夜间,老板带着我、果某、小雅、蛾子到9号宾馆,我做了500的价位;果某做的300;蛾子做的500、小雅做的600元,我们店里的卖淫女基本上都服务过燕子介绍的嫖客。2、证人齐某1(果某)的证言称自己去的春晖宾馆,张云告诉价格自己谈,三七分成。大部分嫖娼的给老板打电话(也有熟悉的嫖客直接打电话),老板再给我们卖淫妇女打电话,让我们到客人房间去卖淫。然后老板开车送我们去,如果嫖客不满意,还可以换,我们有时如果不满意,也不做。昨天老板带着我和宝某,还有两个卖淫妇女到月澜栅宾馆,一个卖淫女到月澜栅宾馆了,我们四个人在车上等,一会就被你们抓了。2017年7月7日,我和老板、露露、小慧在街上吃饭,老板约好两个客人在天桥见面,我和露露做他们的车到都市印象,我走了没有做,老板又让小慧去的都市印象。然后,老板带我和花花去君豪米兰酒店。期间住宿在皇冠酒店的嫖客“飞乐”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老板把我送到宾馆。飞乐的朋友也要求服务。张云让娜娜过来的。我第一次服务飞乐,是通过张云联系的。7月9日凌晨三点多,张云把我和露露送到黄山水世界,我们两个都做服务了。回到春晖宾馆后,老板让我做了一个活。在金某酒店我和另外一个小姐,服务了一个残疾人。我们离开后,老板安排瑞雪上去,后来又安排丽丽和露露上去,他们是包夜。皇家一号KTV燕子介绍过嫖客,第一次老板带着我和小希到皇家一号,燕子带我我们到包间,客人点了我,在金谷豪登做的。第二次我和梦蝶去的,第三次是我一个人去的。3、陈某1的证言,昨天老板带着我、果某、宝某还有一个我不认识,带着我们到御花园,老板给我两个避孕套,服务完后我回到车上,“小不点”已经也在车辆,到德福园宾馆,小不点上去,结果敲错门了,老板又带她上去一次,还没有等小不点后来,就被你们抓住了。7月9日晚上,来店里四个嫖客,钱当时在春晖宾馆给老板娘了,然后老板张云带我们四个人到白金汉爵,我在316做的,避孕套是老板从车里的副驾驶的夹道里拿的。4、秦某的证言,我们在春晖宾馆比较自由,没有强迫,老板开车带我去过金谷豪登、金贸宾馆、伊斯兰堡、凯旋门、都市印象宾馆、君豪米兰、德福园、和我同去的有果某、宝宝、小雪、小婷。每天晚上有几个小姐跟老板在一起,老板娘每天在店里看着,如果打电话要小姐,他就给老板打电话,让他送卖淫妇女过去。我的电话显示经常和老板、老板娘联系,是因为有时让我出去卖淫,还有结束后,我让老板接我,还有我不在店里,打电话让我回春晖宾馆。如果嫖客不给现金,就微信支付,我们再转给老板娘。5、王某证言,我在KTV工作,如果客人找小姐,我就介绍,客人把小姐带走。这些小姐都是春晖宾馆老板的,他的手机号是130××××3767、138××××6869,微信名字叫漂泊的云,老板娘的手机号是147××××3939,如果客人消费300,老板给我100,如果400,就给我150元。如果KTV需要小姐的,我就给老板联系,老板把小姐送过来,价格小姐和他们谈。有两次老板不在家,是老板娘也骑电瓶车送过小姐。还有一次一个客人不愿意开房间,我把它带到春晖宾馆,到了春晖宾馆后,是老板娘安排的服务。6、庞某证言,一个跑出租的给我一个号码147××××3939,我就打电话过去,要小姐,是个女的接的电话,我在月澜栅宾馆,一会小姐过来了,由于身体不舒服,还没有做成。7、安某何某1证言,2016年7月9日,四个人有柴某1和卢某、何某2我们在白金汉爵开了四个房间,后来他们出去到春晖宾馆玩。我没有去,我在317房间,过来一个卖淫妇女,我看他胸下面有小点点,就没有做。8、何某1证言证实2016年7月9日,我和柴某1、卢某、安某在白金汉爵开了四个房间,我在8318房间,一会一个女的过来敲门,柴某1也过来说乐和一下。发生性关系了。9、李某4证言称2016年六月份的一天,我和李某3、潘某,李某2、李某1一起春晖宾馆,一个年龄大的妇女给我们介绍卖淫妇女的价格。我们见了两个卖淫妇女,我们没有搭理她。她就打电话给我们要小姐,来了三个卖淫小姐。李某3相中一个女的,我们四个相中另外一个女的,轮流发生性关系。我没有春晖宾馆的联系方式。10、李某1、潘某、李某2、李某3的证言与李某4的证言基本一致。同时李某3补充证言称四五个月前,我在临泉县坐出租车,司机告诉我春晖宾馆有小姐,还告诉我怎么走。11、亓某证言称2016年月底,我到春晖宾馆嫖娼,和卖淫妇女互加了微信。叫她宝宝,2016年7月1日凌晨,我发短信给宝宝,让她到伊斯兰堡。过几天,让宝宝过来323房间。她走后,我让她给我介绍一个,并张照片。让我直接打电话,我直接打电话(147××××3939),一会过来一个小姐。11、朱某证言证实2016年7月7日,我和明某、战某我们三个在皇冠酒店住宿。我就一个叫果某打电话叫几个小姐来,一会果某让人开车送来三个小姐。明者感觉不满意,就换了一个。两个月前,我打电话要小姐,是个男的接的,过来服务的就是今天来的果某。12、明某证言称2016年7月7日22时许,在皇家酒店,朱某打电话过来三个小姐,我感觉年龄大,就让朱某打电话换了一个,然后谈好价钱,就服务了。(三)被告人的供述称2016年7月10日晚上9点多钟,住宿在御花园519房间的客人给我打电话说,要一个做服务的(卖淫妇女)过来,然后我开车带果某、小慧,宝宝她们到御花园酒店。从车上给小慧拿了两个安全套,过来二十分钟,小慧下来在车上给我60元。月澜栅宾馆的客人给我打电话说要一个服务的,我把圆圆送到月澜栅宾馆415房间。安全套都是我提供的,平时放在车上。我不认识在皇家一号KTV上班的绰号燕子的女人。(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检查笔录载明临泉县公安局对对张云驾驶的皖K×××××车辆进行检查,在车辆正驾驶座车门的储物槽内查出未使用的避孕套三个,副驾驶室储物槽检查出8个避孕套。(2)辨认笔录载明本案相关人员相互辨认情况。关于被告人张云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云在其经营的宾馆内容留多名卖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留存部分分散的卖淫女的联系方式,得知其他宾馆内的住宿人员需要服务时,便电话联系并指挥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或直接将卖淫妇女运送至相关宾馆从事卖淫活动,将分散的卖淫人员进行集中管理,具有明显的组织性,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故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伙同他人利用其经营的春晖宾馆为依托,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云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庭审亦否认供述机关的部分指控,但其对部分事实供认不讳,亦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社会的程度,结合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云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6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曹剑锋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邢晶晶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的,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