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3执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杭州赛福迪运输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赛福迪运输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304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赛福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260号-4,组织机构代码:59660866-5。法定代表人盛敏娜。被执行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47、155、163号,组织机构代码:56878290-6。法定代表人邵国锋。本院在执行杭州赛福迪运输有限公司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2016)浙0103民初9223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赛福迪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3民初9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执 行 员 李俊执 行 员 陈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