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庆华与韩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华,韩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刘庆华,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梨园行政村梨园***号。被执行人韩货,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谷营行政村西谷营村。刘庆华与韩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刘庆华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韩货应支付刘庆华借款本息7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但韩货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货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在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凯捷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皖1221执29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庆华与被执行人韩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货拒不履行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货(身份证号码:34122119780520261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