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秋玲与陈耀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尚自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尚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25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86996764M被执行人尚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尚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县城南街。负责人:席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8752137077N。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927780487U。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48556500Q。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尚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28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赔偿王某某医疗等费用5344.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赔偿王某某12180.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赔偿王某某医疗等费用2968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王某某医疗等费用2967元。二、陈某某赔偿王某某1596.1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已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在申请人立案前已将案件款按判决数额付至长武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账户,共计交来案件款23459.50元,尚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交来本案应退申请人诉讼费400元,以上共计23859.50元已全部付给申请人,同时经征求申请人的代理人魏某某意见,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应付的赔偿款1996.1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追偿,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民初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