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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25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邹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无法找到被告邹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福宝人民陪审员  高立华人民陪审员  邹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国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