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25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邹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无法找到被告邹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福宝人民陪审员 高立华人民陪审员 邹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国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