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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吴什清、刘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什清,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吴什清,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刘莉,女,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吴什清与刘莉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4833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民一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荣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