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14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路秀玲、赵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县支行,路秀玲,赵军,柳胜利,赵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405号之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北街511号。负责人:刘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强强,男,该行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路秀玲,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赵军,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柳胜利,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赵锋,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告路秀玲、赵军、柳胜利、赵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计1689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10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付淑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