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红与闫玉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闫玉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2民初147号原告:李红,男,甘肃省定西市人,现住敦煌市。。被告:闫玉梅,女,现年约40岁,甘肃省酒泉市人,原住敦煌市漳县。原告李红与被告闫玉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李红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公告费260元,由李红负担审 判 长 李 岭代理审判员 杨风乐人民陪审员 X 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年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