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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2520高杨与蔡子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杨,蔡子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2520号原告:高杨,男,1992年6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蔡子腾,男,1993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原告高杨与被告蔡子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凯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