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2520高杨与蔡子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杨,蔡子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2520号原告:高杨,男,1992年6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蔡子腾,男,1993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原告高杨与被告蔡子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凯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