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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吕某与滕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滕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148号原告:吕某,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滕某,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吕某与被告滕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吕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记员刘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