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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孟臣与滦县西灰山采石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臣,滦县西灰山采石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2568号原告:李孟臣,男,1971年5月6日出生。被告:滦县西灰山采石场,住所地:滦县古城街道办事处西灰山村。法定代表人:任金良,职务:厂长。李孟臣与滦县西灰山采石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孟臣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孟臣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李孟臣负担。审判员 杨海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志     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