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孟臣与滦县西灰山采石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臣,滦县西灰山采石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2568号原告:李孟臣,男,1971年5月6日出生。被告:滦县西灰山采石场,住所地:滦县古城街道办事处西灰山村。法定代表人:任金良,职务:厂长。李孟臣与滦县西灰山采石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孟臣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孟臣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李孟臣负担。审判员 杨海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志 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