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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振华与被执行人王军义、李彩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华,王军义,李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405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华,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王军义,男,1975年5月28日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李彩霞,女,1975年5月28日生,汉族,闻喜县。申请人王振华与被执行人王军义、李彩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8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振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军义、李彩霞的银行存款15200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李和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