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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志全、安双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全,安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全,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安双双,女,1983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王志全与安双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8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志全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双双的银行存款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