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4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与黄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黄雯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044号原告: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城东社区前林小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3225111E。法定代表人:倪晓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王华,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告:黄雯,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翰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宪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