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冷月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冷月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4539号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被告:冷月红,女,汉族,1973年10月17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冷月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何 嵘人民陪审员 钟 俊人民陪审员 汤世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向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