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3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青岛东荣电子有限公司、刘丽霞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东荣电子有限公司,刘丽霞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8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东荣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龙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礼,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丽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上诉人青岛东荣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丽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9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东荣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东荣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东荣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东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明明审 判 员 王 楷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苗苗书 记 员 孔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