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501号原告:宋某某,男,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第一医院中心住院院区。被告: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9号礼域尚城南区沿街商业。法定代表人:韩建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换平,系公司法务。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雪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邵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