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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501号原告:宋某某,男,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第一医院中心住院院区。被告: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9号礼域尚城南区沿街商业。法定代表人:韩建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换平,系公司法务。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雪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邵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