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9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孙国栋、沙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孙国栋,沙金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944号之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安文,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文萍,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栋,男,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告:沙金花,女,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孙国栋、沙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801元,减半收取计240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亚茹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代理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