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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9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孙国栋、沙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孙国栋,沙金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944号之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安文,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文萍,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栋,男,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告:沙金花,女,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孙国栋、沙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801元,减半收取计240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亚茹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代理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