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聿钦与张聿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聿钦,张聿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21民初1376号原告:黄聿钦,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现住随县。被告:张聿钦,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黄聿钦与被告张聿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友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聿钦、被告张聿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聿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款项465000元及孳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6日14时42分,原告在操作网银时误将465000元转入被告的银行账户中,且该款项已实时到账,无法退回。经沟通,被告张聿钦未将该款项返还给原告。被告张聿钦辩称,原告所诉属实。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6日,原告在进行网银转账时,因疏忽大意,误将465000元转入被告张聿钦所有的银行账户中。经双方沟通,被告张聿钦未将该款返还给原告黄聿钦。庭审中,原告黄聿钦放弃要求被告张聿钦支付孳息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黄聿钦出具的转账记录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张聿钦对该465000元钱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原告黄聿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聿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465000元给原告黄聿钦。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0元,减半收取4200元,由被告张聿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友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 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