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广州瀚涧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国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瀚涧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国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瀚涧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85号1006房。法定代表人敬玉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国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西堤三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郭家万。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广州瀚涧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国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广西国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2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发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