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凤勤与河南春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勤,河南春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87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勤,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贺蕾,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春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武亚飞,系该公司经理。关于李凤勤与河南春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驻仲调字第29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凤勤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春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所在地均在遂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李凤勤与河南春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凤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