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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6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韦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韦江,冯刚,陈宝金,福州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6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负责人:黄观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江,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星,广东嘉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兴,广东嘉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刚,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宝金,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地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任良金。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江、陈宝金、福州诚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6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足额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来源:百度“”